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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作者:王兆华
 


2003 年 “ 红月 ” 玩家李某诉网络游戏商北极冰公司案,以及同年底成都 19 名律师联名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出《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书》,这两件事使网络游戏中 “ 网财 ” 的保护问题曾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随着 “ 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 在今年两会上明确地被写入宪法之后,关于虚拟财产保护的问题又被重新地提上了日程。

网络游戏自 1999 年正式登陆中国,现在已经形成一个庞大、高速增长的新兴市场,但是因 “ 网财 ” 而衍生的纠纷更是层出不穷, “ 网财 ” 的保护已经是个迫在眉睫的紧迫问题。为了网络游戏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加强对 “ 网财 ” 立法保护,事实上,立法的滞后,在某种意义上已经制约了我国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可以想象,如果我们能够尽快的完善立法,加强对 “ 网财 ” 的保护,必将大大促进我国游戏产业的更快的发展,使其成为我国经济的新的增长点。

现在保护 “ 网财 ” 我们所能依据的只是宪法和民法通则以及 2000 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笼统规定,即 2004 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 这一合法私有财产的概括规定为民法财产的解释提供了极大的空间;《民法通则》第 75 条规定: “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 然而对于 “ 其他合法财产 ” ,我国法律并无明确的解释,也给我们对其解释提供了空间; 2000 年的《决定》第四条的规定利用互联网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个《决定》对 “ 网财 ” 的保护依然没有明确,但是也没有否定对 “ 网财 ” 的保护,这同样也给司法解释提供了空间。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规定了消费者的多达九项权利,但是游戏者对其 “ 网财 ” 的权利并没有包括在内。当然,游戏者和游戏商的关系也是一种消费关系,但是依靠该法并不能保护游戏者的权益,更何况, “ 网财 ” 被侵犯不仅涉及游戏商和游戏者,还常常涉及到第三方,也因而往往超出了该法的调整范围。

面对当前立法现状,只有加强立法,尽快针对急需问题颁布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予以规范,特别是在指导打击网络犯罪的刑事方面。建议先尽快颁布司法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立法,因为毕竟立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经过建议、计划、草案等等诸多环节,旷日持久,因而无法解决现在面临的问题。司法解释并非创立新法,可以较快制定,程序也较为简单。前文已述,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也为先从司法解释的角度对 “ 网财 ” 进行保护提供可能。

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司法解释的时候,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明确 “ 网财 ” 的属性。司法解释应当明确规定该财产属于《民法通则》第 75 条合法财产的一种,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是公民合法收入的一种,《刑法》第 92 条规定的所谓公民私有财产是包含该财产权的,从而为民法和刑法对 “ 网财 ” 的保护提供客观的科学依据,同时,由于现代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狭义概念的物已经不符合实际生活的需要,这样解释也在理论上廓清了其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消除了理论上对 “ 网财 ” 法律属性的争论,也符合现状,其次应当明确这种无形财产价值的计算方法,必要时,可以成立或者指定专门的机构予以评估。若其价值无法认定,将无法适用《民法通则》特别是《刑法》等法律条文予以保护。但相关案件不断发生,为指导司法实践、统一司法者的认识,必须尽快解决虚拟物品的价值认定问题。在具体解释时,最迫切的是刑法的解释应当尽快出台,因为在涉及虚拟网络的民事审判中还可依靠法官自由裁量,而在涉及虚拟网络的刑事案件则因法无明文规定无法处理,事实上造成对罪犯的放纵,在很多地方有的网民发现自己的 “ 网财 ” 被盗去派出所报案,而派出所则因 “ 网财 ” 的保护法律没有规定而且价值不能确定,则无法处理将报案人拒之门外,不能不让法律工作者扼腕叹息。此外这个法律上的空白也助长和刺激了对 “ 网财 ” 的肆意侵犯,诸如网上的盗窃、诈骗等的犯罪不断发生。对于 “ 网财 ” 的民法的保护,鉴于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如果条件成熟可以考虑先于刑法在民法典中做出适当的规定。

总之, “ 网财 ” 的保护是私有财产入宪以后一个很现实、很重要的问题,因为这不仅关系到网络游戏玩家和游戏商的利益,还关系到网络游戏的长远发展,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我们只有顺应新技术的发展要求,对传统制度做出因时制宜的修改,赋予其新的生命力,在社会各方特别是立法机关的共同努力下才能真正促进对 “ 网财 ” 的保护。

作者:兰州大学法学院 · 王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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