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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管法基础》译者序

作者:张路
 

译者序

《纽约时报》指出,《证券监管法基础》一书开启了一个全新的研究领域,即华尔街适用法律,或者说,至少应该是华尔街的适用法律。其第一作者已故威廉·尼尔森·克伦威尔法学教授路易斯·罗思,也因此被人们称为“美国证券法教父”、“证券法专业泰斗”。路易斯·罗思的名字本身,实质上也已成为证券法领域的代名词。

这次翻译的《证券监管法基础》只是单卷本,中文约160万字,已出版的还有英文多卷本(目前已有十一卷之多)。罗思引以为自豪的是,其作品生前已被1,000多个已公告判例引用,其中包括最高法院50多份判决,这在美国历史上绝无仅有。该作品通过全面分析案例、立法史、监管机构解释性资料和辅助文献等,近年来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罗思教授认为,“其作品名为《证券监管法基础》,恰好创建了我们现在以证券监管法命名的领域,从几乎所有法律领域吸取合理成分,使其以内在合理的逻辑方式联系在一起。”罗思教授是伟大的编纂者。他以全面的观点看待证券监管法,形成了证券监管法领域,并指引该领域的方向。只要证券监管法这一领域还存在,罗思教授的学术成果就会永存。

罗思教授的学术成就、律师执业技巧和高尚品德无不使学生、律师界、学术界和监管者从中受益。以证券律师界为例,律师们围绕证券交易委员会复杂的问题,往往久久找不到应对措施,讨论到夜深,他们常常会想起“还是查看罗思作品中的解释吧”,或“罗思教授对此会持什么观点呢?”

1993年,罗思教授曾告诉《纽约时报》记者,“人们并未意识到我的作品本身是在形成法律。这些作品已经创建了以前并不存在的新的部门法。” 

学术观点从未对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工作产生如此大的说服影响。为发展这一新的法律领域,罗思教授辛勤耕耘了60年,先是担任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后来任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为其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后继者完成保护投资者的基本使命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罗思教授开创性地对各种规则进行解释,以使市场保持公平、有效,美国当今的资本市场也因此而享有一种公众信心,赢得了全世界投资者的羡慕和信赖。 

罗思积极创建的理论基础,是当今市场结构保持弹性,资本投资保持有效性,经济具有生产性并创造财富的支柱。罗思以敏捷的睿智和灵活的推理赢得了学术界的钦佩。在其证券交易委员会朋友心中,罗思是倡议公共服务最高标准的理想主义斗士。 

罗思生前是美国《统一证券法》的倡导者和报告人。他本人及其作品对其他许多国家的证券立法、司法也同样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中国的证券立法、司法、学术研究也已开始并将继续产生重大影响。在日本证券业界和学术界,罗思被誉为智者和英雄。世界各地的证券法律师和政府监管者,对罗思教授无比崇敬。

从小处讲,除了“证券监管法”领域为罗思教授开创外,“证券监管法”一词也为罗思这部作品所造;罗思作品所造的其他行业流行用语,还包括“受密者”等,该词很快被《牛津英语词典》确认录入。

本书第二作者乔尔·赛里格曼(现任罗彻斯特大学校长),同样是美国最有影响力的证券法专家之一。作为罗思教授的学生,他从1984年开始就参与该作品的撰写。这部“美国证券监管法的圣经”,正在赛里格曼教授手中传承并继续发扬光大。而且后继有人,知名证券法学者特洛伊·帕雷德斯教授也已加入其中。赛里格曼教授不仅使这部圣经得以延续,还继续进行罗思教授的统一证券法典工作,为目前新《统一证券法》的主持人。除此之外,乔尔·塞里格曼还是美国证券史经典专著《华尔街变革——证券交易委员会与现代企业融资史》的作者。

《证券监管法基础》目前畅销世界各国,已有各种不同外文版本面世。我与法律出版社不谋而合,共同相中并将其翻译成中文出版,其意义自不待言。需要说明的是,《证券监管法基础》现在每年都有单行增补本,这次翻译将《2007年增补本》也一并纳入其中,融为一体,尽量使翻译文本保持最新。翻译这部巨著,个中艰辛非他人所知,但我们认为是一件好事,也是值得的。时间仓促,精力有限,不足之处,欢迎指正。联系方式:law@eastwestlaw.com

特别是韩龙教授在美国留学期间,曾与该书作者赛里格曼教授合作。这次他专门出面联系赛里格曼教授为该书中文版作序。特此表示感谢!

此前,我主持编译了《美国1933年证券法》、《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美国证券最新立法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实务》中英文对照,已由法律出版社、LexisNexis出版),同时,我主编的《中美英基金法精要与实务分析》一书也会在本译著出版前面世。这些作品与本译著密切相关,读者可配套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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