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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班斯法(SOX法)的最新翻译文本和内部控制实务

作者:先行
 
 
本网已经全面完成《美国1933年证券法》、《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英文对照版本)和《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以下简称“《萨班斯法》)(中英文对照本)等系列经典图书的翻译出版工作,由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以下是该等图书的译者说明:

编者的话

与同期出版的《美国1933年证券法》(中英对照)和《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英对照)相比,本书《美国上市公司最新立法与内部控制实务》则更注重实务。书中收录翻译的《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以下简称“《萨班斯法》)”)为当今美国关于上市公司的最新及最重要的法律。本法不仅仅是美国因应上市公司丑闻对上述两法所做的具体修改,更是在上述两法的基础上对公司治理和会计审计做出的新的演绎和阐释。
 
《萨班斯法》是继2000年到2002年安然、世通等上市公司纷纷暴出惊世丑闻后,为强化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和增强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而出台的一部重要法律。无论在内容还是形式上,该法均是在《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基础上,根据证券市场的发展以及现实需要,对公司治理和会计审计进行的新的调整和规范。布什总统在签署法案时,称“它是美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而业内人士也普遍认为它是继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以来,美国政府制定的涉及范围最广、处罚措施最严厉且最具影响力的公司法律。
 
《萨班斯法》包括简称、定义等在内,共11章69条。第一至第六章主要规范会计职业及公司行为,主要内容包括:设立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对上市公司审计进行监管;通过负责合伙人轮换制度分离咨询业务,与审计业务等保持审计独立;限定公司高管人员的行为、强化公司治理、增加公司的报告责任;强化财务披露;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供高额财政拨款以增强执法能力。第七章规定了审计总署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应当进行的有关研究及相关报告。第八至第十一章主要是规定公司高管及白领犯罪的责任。
 
《萨班斯法》实施以来,“法规遵从”(SOX Compliance)成了美国大企业、会计、律师业界的热门话题,一些咨询机构纷纷举办培训,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实施《萨班斯法》的细则。从法案通过后的市场反应看,积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2004年,美国公司财务造假事件基本绝迹,投资人信心得以恢复,市场得以重入正轨,美国经济在去除造假“毒瘤”后又恢复了以往的生机。《华尔街时报》在2004年年终评述时称赞《萨班斯法》给资本市场吹来了一股“新风”。
 
《萨班斯法》的出台,对于两岸三地的公司都不可避免地会有一些直接影响,但相比较,对于公司治理及内控相对薄弱的中国(大陆)企业,特别是一些民营企业而言,面对法案的挑战和考验将更为严峻和直接。中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的公司由于治理结构较为完善,与国际资本市场的接轨时间较长,经验也较为丰富,它们应对起来要相对轻松很多。今后,中国企业如果要在美国上市,面临的首要障碍就是必须为此执行更为严格的内部控制以及公司治理,这对一些内控机制尚不健全的中国公司来说无疑是一个挑战。《萨班斯法》将会计师的行为也纳入到监管的范畴,法案中对于财务报告相关者行为的大量而具体的规定,就是对一系列违规行为的纠偏,是对“行规”的清源正本、拨乱反正。
 
《萨班斯法》对未来企业运作、证券市场监管、会计和审计体制设置了种种严格的规定,很多内容改变了以往的监管理念和商业道德准则,是对一系列制度缺陷和漏洞的修正和弥补。通过强化上市公司管理层及外部审计师对于公司财务内部控制的责任和义务、外部审计师鉴证管理层报告的准确性等规定,提高公司披露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从而实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由于法案严格的内容规定和颁布后即时生效的特点,迫使许多上市公司立即予以足够关注,充分体现了一种“乱世用重典”的立法思想,堪称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以来美国所出台的最严厉的“打假”法规。
 
《萨班斯法》最明显的特点,就是在加大对证券业违规处罚力度的同时,全面加强了对衡平法救济手段和措施的利用。如证券交易委员会和联邦法院可以为投资者的利益考虑,寻求和授予任何衡平法救济。各种禁业规定、利益冲突规则的加强,以及投资者培训、教育和行为准则方面的要求等,都是加强衡平法救济的体现,这些规定将有利于金融市场中介机构专业诚信(fiduciary)责任规则和社会诚信规范作用的发挥。
 
各国证券监管机构也在借鉴美国的经验教训,完善自己的监管法律法规。例如,欧盟已经提出了公司治理改革动议。中国证监会也十分重视该法案,证监会首席会计师张为国先生2002年11月6日在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美国佳利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公司治理研讨会发表了演讲,从个人研究的角度并根据国情提出了该法案哪些规定我国一两年内可以借鉴,哪些规定三五年内可以借鉴,以及哪些经过长期努力才能借鉴。可见,鉴于美国的经济强势和其资本市场的示范效应,该法案的影响实际已远远超出其本身的意义。
 
本书除系统展现和介绍《萨班斯法》这一美国上市公司最新立法的具体内容之外,还突出了其404条款等与“内部控制规则”有关的实务做法。我们在编写中追求尽善尽美,旨在为我国的科研、教育和实务工作尽一份绵薄之力。这是对本人及本人领导的团队(www.eastwestlaw.com和www.transipo.com)最大的期待,也是我们所付出努力的价值之所在。
 
除翻译、校对及撰写人之外,张先兵、李文锋、姚春生、白常福、黄健、单波、张桂莲、章世刚和潘伟鹏等同志也为本书的出版付出了很大努力。
 
本书出版承蒙王扬博士推荐和法律出版社高如华编辑精心策划、郭亮先生认真编辑,本人在此表示由衷的感谢!
 
同时还要感谢LexisNexis出版公司中国公司(律商联讯)作为此书的合作出版者所给与的大力支持。
 
 
张路
2006年8月
于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
 
如需要上述相关图书(《美国1933年证券法》(中英文对照版本)、《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英文对照版本)、《美国最新上市公司最新立法与内部控制实务》(中英文对照版本)),请联系book@elloi.com,或电话:13552473354   61769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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