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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

【颁布日期】1988.04.12
【实施日期】1988.04.12
【正  文】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注意事项)
  有关英文本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法制局编译, 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1991年7月版)。
  当发生歧意时, 应以法律法规颁布单位发布的中文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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