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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933年证券法》



第1节 简称

  本法可以简称为《1933年证券法》。

第2节 定 义;提高效率、促进竞争与资本形成

  (一) 定义

  本法中,除非文中另有相反规定,

   (1)"证券",系指任何票据、股票、库存股票、证券期货、债券、信用债券、债务凭证、盈利分享协议项下的权益证书或参与证书、抵押信托证书、组建前证书或认购书、可转让股份、投资合同、有投票权信托证书、证券存托证书,石油、煤气或其它矿产权小额滚存利益,任何证券的卖出权、买入权、买卖权、期权或优先权,存款凭证、一组证券或证券指数(包括其中的任何利益或者以其价值为基础的利益),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中与外汇有关的任何卖出权、买入权、买卖权、期权或优先权,一般普遍认为是"证券"的任何利益或工具,或上述任何一种证券的利益或参与证书、暂时或临时证书、收据、担保证书、认股证书、认购权、购买权。

   (2)"人",系指个人、公司、合伙组织、协会、股份两合公司、信托公司、任何非法人组织、政府或政府的政治机构。"信托公司"在本段中应只包括那种受益人利益是以证券为凭据的信托公司。

  ……

   (二)提高效率、促进竞争与资本形成之考虑

   在根据本法制定规则,或要求考虑或决定是否有必要或适于根据公共利益采取行动时,证券交易委员会除了考虑保护投资者之外,还应该考虑该行动是否能提高效率并促进竞争和资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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